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3,家上更二,1 裁判日 2024-09-12 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更二字第1號 上 訴 人 蔡純宓

上列上訴人因與蔡樹勳間請求遺產分割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本院113年度家上更二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事件。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家上更二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於法未合,依首揭規定,爰定期間命予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法 官 鍾志雄法 官 廖曉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廖子絜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HV%2C113%2C%E5%AE%B6%E4%B8%8A%E6%9B%B4%E4%BA%8C%2C1%2C20240912%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