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裁定廢棄。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已補繳上訴裁判費,原審卻認伊未繳納而以原裁定駁回其上訴,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對抗告人等人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經原審於民國113年3月22日以112年度建字第3號判決抗告人部分敗訴,抗告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經原審於113年5月13日以裁定命其應於7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113年5月23日送達抗告人。原審嗣認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而於113年6月18日以原裁定駁回其上訴。然而,抗告人已於原裁定駁回前之113年6月5日補繳上訴裁判費,有其提出之繳款單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是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蔣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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