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113 年憲裁字第 21 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三
(一)第 3 行所載「難謂以具體敘明」,應更正為「難謂已具體敘明」;理由欄三(二)第 1 行所載「確定終局裁定」,應更正為「確定終局判決」。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5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憲法法庭 113 年憲裁字第 21 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陳忠五 尤伯祥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全體大法官 │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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