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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票款

TNDV115,司執,46296裁判日 2026-04-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DV,115,司執,46296,20260427,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8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46296號 債 權 人 周家弘 送達處所:臺南大同路○○○00○○○ 上列債 權人與債務人曾薪豪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經本院命其於文 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5年4月17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 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