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TNDV115,司執,46296裁判日 2026-04-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DV,115,司執,46296,20260427,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8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46296號
債 權 人 周家弘 送達處所:臺南大同路○○○00○○○ 上列債
權人與債務人曾薪豪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經本院命其於文
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5年4月17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
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