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TNDV115,司執,50717裁判日 2026-04-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DV,115,司執,50717,20260421,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8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0717號
債 權 人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債 務 人 邱文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以債務
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准予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
之住所地為新北市永和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其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