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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5,民救上,1 裁判日 2026-03-13 案由:訴訟救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民救上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鴻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美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國民黨中央 黨部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114年度民著抗字第 6號民事裁定),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不服民國115年1月27日本院114年度民著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該再抗告業經本院以再抗告不合法為由,於115年3月10日裁定駁回,因不得抗告而確定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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