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應由Paula Pochien Lin(林伯謙)、Jayna Jiun-Chien Lin(林君謙)、Kevin Ku-Chien Lin(林谷謙)為黃梅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本文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黃梅芳已於民國112年12月4日死亡,有尚存○○王立信(○○)、王立行(○○)、王立德(○○)為其繼承人,○○○Paula Pochien Lin(林伯謙,即○○王立言之○○)、Jayna Jiun-Chien Lin(林君謙,即○○王立言之○○)、Kevin Ku-Chien Lin(林谷謙,即○○王立言之○○)為其代位繼承人,此有被繼承人黃梅芳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繼承人之戶籍資料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Paula Pochien Lin(林伯謙)、Jayna Jiun-Chien Lin(林君謙)、KevinKu-Chien Lin(林谷謙)聲明承受訴訟,然渠等迄未向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徐文彬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HV%2C111%2C%E5%86%8D%2C2%2C20240822%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