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決案號欄內之「113年度家上字第2號」之贅載,應予刪除。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蔣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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