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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3,家上,3 裁判日 2024-08-08 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3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邱○明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許○珊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案號欄內之「113年度家上字第2號」之贅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蔣若芸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HV%2C113%2C%E5%AE%B6%E4%B8%8A%2C3%2C20240808%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