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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審裁,541 裁判日 2024-07-18 案由:聲請人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41 號 聲 請 人 一 貿眾裝潢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二 兼 代 表 人 葉文富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952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112 年度台聲字第 9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不備法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條第 6 款、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一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或確定終局裁定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又聲請意旨所陳,僅泛言確定終局判決或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尚難認聲請人已為具體違憲之指摘,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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