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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因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背信罪,或經法院對第三人宣告沒收等 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30 號刑事判決,及 其所適用之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第 6|憲法法庭 113,審裁,546 | Law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