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95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JCCC,113,審裁,563,20240729)・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2:2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五甲瑞春社區管理委員會機關
原始抬頭(逐字)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63 號
聲 請 人 五甲瑞春社區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孫清義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95 號裁定,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95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之理由認聲請逾越法定期限,以及未聲請表明裁判理由部分均有誤會,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