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MHM,113,聲,7,20240723,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2:2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董章治
原始抬頭(逐字)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董章治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所處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另經本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及沒收犯罪所得746萬元,有情輕法重之不合理現象。爰聲明異議,請求重新審酌,並從輕裁定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餘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49號、第16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判處罰金1,800萬元,及沒收犯罪所得746萬元。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號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刑,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532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㈡受刑人雖以前詞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惟觀之其聲明異議意旨無非係認前揭本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110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所判處併科罰金及沒收犯罪所得、所定應執行刑,認有情輕法重之情,而有不當,冀以撤銷「原確定判決」、「原確定裁定」等語,顯非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本身有何違法或不當為主張,依前揭說明,自非屬聲明異議之範疇。是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法 官 陳瑞水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蔡鴻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附表:受刑人董章治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4 罪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禠奪公權4年 有期徒刑4年禠奪公權5年 有期徒刑4年禠奪公權5年 有期徒刑4年禠奪公權5年 犯 罪 日 期 99年9月27日至99年9月28日 99年11月22日 99年11月23日 96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51、4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7號 判決日期 106年3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60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8年3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34號 編號1至7部分,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8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編 號 5 6 7 罪 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禠奪公權5年 有期徒刑4年,禠奪公權5年 有期徒刑4年,禠奪公權5年 犯 罪 日 期 98年6月15日 98年9月28日 99年12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51、4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7號 判決日期 106年3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60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8年3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34號 編號1至7部分,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8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編號 8 9 10 11 罪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900萬元,禠奪公權10年 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900萬元,禠奪公權10年 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0萬元,禠奪公權6年 有期徒刑1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900萬元,禠奪公權10年 犯罪日期 98年2月24日前之2月間某日及同月25日及之後數日 99年3月16日前之3月間某日及99年3月17日 99年11月30日 100年2月22日及同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51、4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785號 確定日期 110年1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3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8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