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裁判費
TNDV115,司執,52301裁判日 2026-04-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DV,115,司執,52301,20260422,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8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2301號
債 權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陳連發
債 務 人 梁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裁判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
聲請本院函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健保等資料,然債務人之住
所地為屏東縣,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
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