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TNDV115,司執,52708裁判日 2026-04-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DV,115,司執,52708,20260422,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8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270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林敬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5年4月20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
務人已於114年6月21日死亡,此有其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表在
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
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