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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抗,370 裁判日 2026-05-13 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370號 抗 告 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9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9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5年度台聲字第25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15年4月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陳 麗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謝 榕 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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