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TNDV115,司執,53108裁判日 2026-04-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DV,115,司執,53108,20260423,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8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3108號
債 權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債 務 人 REYES ROSHERR ANN DE GUZMAN(瑞薛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
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緯穎科技服務股份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查,該公司設立登記於新北市汐止區,
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1紙在卷可參,
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弘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