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 曉 雲律師聲 明 人 王 麗 鈞
王 麗 雲 王 苡 婕 王 晨 媛 上列聲明人因與被上訴人劉勝文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王振暘、王張對、王藝霖、王美釧、王麗鈞、王麗雲、王苡婕、王晨媛為上訴人王萬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按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並於得為承受時,即為承受之聲明,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上訴人王萬福於民國000年00月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振暘、王張對、王藝霖、王美釧、王麗鈞、王麗雲、王苡婕、王晨媛(下合稱王振暘等8人),均未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茲據聲明人聲明由王振暘等8人為王萬福之承受訴訟人,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胡 明 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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