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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台上,2119 裁判日 2026-03-31 案由:一、台 王振暘等與劉勝文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聲明承受訴訟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2119號 聲 明 人 即 上訴 人 王 振 暘 王 張 對 王 藝 霖 王 美 釧 (上4人兼王萬福之承受訴訟人) 郭 貞 佑 郭 豐 瑜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 曉 雲律師聲 明 人 王 麗 鈞

王 麗 雲 王 苡 婕 王 晨 媛 上列聲明人因與被上訴人劉勝文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振暘、王張對、王藝霖、王美釧、王麗鈞、王麗雲、王苡婕、王晨媛為上訴人王萬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並於得為承受時,即為承受之聲明,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上訴人王萬福於民國000年00月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振暘、王張對、王藝霖、王美釧、王麗鈞、王麗雲、王苡婕、王晨媛(下合稱王振暘等8人),均未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茲據聲明人聲明由王振暘等8人為王萬福之承受訴訟人,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胡 明 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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