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7號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90,67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0,600元,依首揭規定,爰定期間命予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法 官 詹駿鴻法 官 廖曉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廖子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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