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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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 聲請人周惠竹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周惠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勁元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
(本院113年度再抗字第1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聲請人若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聲請即顯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二、查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再抗字第1號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發函通知其應於送達後3日內繳納裁判費5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該函於同年月19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而於同年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本院卷第11、13頁)。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查詢表及答詢表可考(本院卷第15至19頁),依前開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林慧英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