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貳萬零參佰玖拾貳元;暨補正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一、按起訴及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規定於再審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52萬0,392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應依前揭規定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詹駿鴻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蔣若芸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HV%2C113%2C%E9%87%8D%E5%86%8D%2C1%2C20240719%2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