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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V115,司執,53526裁判日 2026-04-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DV,115,司執,53526,20260423,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8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3526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郭哲宇即情定終身婚禮企劃結婚百貨
鄭全成
郭雅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有所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郭雅徵對第三人即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信託基金專戶債權強制執行,而該第三
人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此有債務人郭雅徵113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
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又債權人併請
求向勞工保險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相對人之勞保、存款及保險投保等資料
,亦應由該管轄法院為之。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及調查財產,自屬不合,爰依上揭移轉管轄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