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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V115,司執,53526裁判日 2026-04-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DV,115,司執,53526,20260423,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8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3526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郭哲宇即情定終身婚禮企劃結婚百貨 鄭全成 郭雅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有所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郭雅徵對第三人即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信託基金專戶債權強制執行,而該第三 人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此有債務人郭雅徵113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 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又債權人併請 求向勞工保險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相對人之勞保、存款及保險投保等資料 ,亦應由該管轄法院為之。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及調查財產,自屬不合,爰依上揭移轉管轄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