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莊秋桃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邱裕鈜與相對人周凱翔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台簡抗字第19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一、基金會就扶助事件適用(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應支出之酬金,視為訴訟費用之一部,由法院酌定之,此觀法律扶助法第3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規定自明。
二、上述事件之相對人周凱翔等向聲請人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決定准予扶助,新北分會因而支付第三審律師酬金共計新臺幣3萬元,有該分會追償金費用計算書、審查表、委任狀足憑。上述事件訴訟費用應由再抗告人負擔,聲請人據以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呂 淑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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