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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331 裁判日 2026-05-13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株式會社タカラトミㄧTOMY COMPANY, LTD.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394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9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陳 秀 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鄭 慧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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