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最高法院

115,台聲,334 裁判日 2026-05-13 案由:請求國家賠償等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黃典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立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5年度聲國字第3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國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並以其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提出之○○市○○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尚不足以釋明其確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劉 又 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陳 禹 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334%2C20260513%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