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周以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以炎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提起上訴後,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號判決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2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2年3月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6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208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法 官 陳瑞水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李麗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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