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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215 裁判日 2026-03-31 案由:請求國家賠償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黃典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管中閔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967號),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6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民國114年9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雖其嗣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台聲字第88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29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參。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游 悦 晨法官 蘇 姿 月法官 林 純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胡 明 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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