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再審聲請再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聲,357,20260514,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黃群群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黃群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錢炳村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40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何款之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蘇 姿 月法官 陳 婷 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吳 依 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