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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債務

TNDV115,司執,55225裁判日 2026-04-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DV,115,司執,55225,20260428,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8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522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廖翊吟即廖慶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嘉義市, 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