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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363 裁判日 2026-05-14 案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黃娟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益晟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9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藍 雅 清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徐 福 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劉 子 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363%2C20260514%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