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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365 裁判日 2026-05-13 案由:請求抵押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蔡淑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大寮區農會間請求抵押權移轉登記 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93號、114年度台上字第2025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周 群 翔法官 林 純 如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李 郁 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365%2C20260513%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