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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4,聲再,1017 裁判日 2026-03-25 案由:申請重開行政程序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017號 聲 請 人 李果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間申請重開行政程 序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105號裁 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1月2日寄存送達,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李 君 豪法官 張 國 勳法官 林 麗 真法官 林 欣 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張 玉 純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2C114%2C%E8%81%B2%E5%86%8D%2C1017%2C20260325%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