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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366 裁判日 2026-05-14 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琉球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國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永隆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8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陳 容 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賴 立 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366%2C20260514%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