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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4,聲再,913 裁判日 2026-03-19 案由:行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吳政雄

陳寶秀

吳怡璇

童月鶴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行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本院114年度上字第60號裁定,聲請再審,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溢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上字第60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民國114年1月5日向本院繳納新臺幣(下同)6,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經核其溢繳5,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法官 王 俊 雄法官 陳 文 燦法官 羅 月 君法官 鍾 啟 煒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廖 仲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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