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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372 裁判日 2026-05-14 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程道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8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藍 雅 清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徐 福 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劉 子 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372%2C20260514%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