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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379 裁判日 2026-05-13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陳正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聲 請再審事件(本院115年度台聲字第25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周 群 翔法官 林 純 如法官 李 國 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郭 詩 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379%2C20260513%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