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最高法院

115,台聲,380 裁判日 2026-05-07 案由: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A01 A02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A03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57號、115年度 台上字第37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七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380%2C2026050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