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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聲,381,20260520,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 文 鈞 訴訟代理人 盧 柏 岑律師歐陽漢菁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26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07號、115年度台上字第312號),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十二萬元(即上述事件各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黃 書 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許 雅 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