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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386 裁判日 2026-05-13 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林薛英美 林 詩 婷 林 靜 君 林 靜 怡 林 子 軒 林 佳 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黃秀英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1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石 有 爲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陳 秀 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鄭 慧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386%2C20260513%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