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前段係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故須律師受委任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並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中,曾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始得將其酬金,於必要範圍內,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1252號裁定將相對人之上訴駁回,並命其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聲請人於該第三審程序中,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自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吳 美 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趙 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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