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兼原告 許應富
劉子廷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李正偉 訴訟代理人 毛林珺 巫孟澤 參 加 人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黎明分公司
代 表 人 柯約翰 John Edward Caraccio
上列當事人間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物管理辦法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黎明分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二、查本件原告係因不服被告作成113年12月4日中市都違字第1130282327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參加人於中友生活家社區之○○市○○區○○路○段000號0樓、2樓及427號2樓建築物重新設置廣告招牌(共24處,設置期限自112年8月8日至117年8月7日),經訴願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經核本件訴訟結果如認定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對於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依職權命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審判長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陳 怡 君法官 林 學 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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