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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BA,114,訴,339,20260326,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4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林挺豪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訴字第339號聲 請 人 林挺豪
上列聲請人於原告林經堯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款、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審判長法官 蔡紹良法官 林學晴法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