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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4,訴更一,5 裁判日 2026-03-11 案由:地價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原 告 劉奇融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被 告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代 表 人 吳毓紘 訴訟代理人 曾慈雯 張家慈 輔助參加人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許淑華 訴訟代理人 張御軒 王麗敏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法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毓臻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BA%2C114%2C%E8%A8%B4%E6%9B%B4%E4%B8%80%2C5%2C2026031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