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被 告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代 表 人 吳毓紘 訴訟代理人 曾慈雯 張家慈 輔助參加人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許淑華 訴訟代理人 張御軒 王麗敏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法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毓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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