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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390 裁判日 2026-05-20 案由:聲請裁定收買股份價格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0號、第88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周 群 翔法官 林 純 如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390%2C2026052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