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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訴,1094 裁判日 2026-03-04 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2年度訴字第109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耀星 律師(鄭蔡招琴之遺產管理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市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9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法 官 郭銘禮法 官 孫萍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林劭威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2C112%2C%E8%A8%B4%2C1094%2C20260304%2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