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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等

TPDM114,審簡,2435裁判日 2026-07-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M,114,審簡,2435,20260708,2)・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8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簡字第24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莉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判決, 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載,惟僅係顯然 之文字漏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 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附表: 原判決誤載部分 更正後之內容 主文欄沒收部分所載「如附表A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如附表A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