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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392 裁判日 2026-05-14 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邱達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金兆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31號、113年度台上字 第160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藍 雅 清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高 榮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林 沛 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392%2C20260514%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