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9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游 悦 晨法官 石 有 爲法官 林 純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胡 明 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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