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表 人 蔡秀涓 訴訟代理人 宋文增 劉卉婷 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法 官 黃翊哲法 官 楊蕙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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