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訴更一,4 裁判日 2026-03-20 案由: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景龍江 被 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代 表 人 蔡秀涓 訴訟代理人 宋文增 劉卉婷 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法 官 黃翊哲法 官 楊蕙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慈恩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2C113%2C%E8%A8%B4%E6%9B%B4%E4%B8%80%2C4%2C20260320%2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