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表 人 陳保緒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陳保緒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陳保緒現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陳保緒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吳坤芳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劉聿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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