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4,交上,526 裁判日 2026-03-31 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4年度交上字第526號 上 訴 人 彭鈺龍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代 表 人 陳保緒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保緒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陳保緒現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陳保緒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吳坤芳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劉聿菲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2C114%2C%E4%BA%A4%E4%B8%8A%2C526%2C20260331%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