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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4,交抗,60 裁判日 2026-03-11 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4年度交抗字第60號 抗 告 人 廖元顥

相 對 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紀勝源(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114年度交抗字第60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114年度交抗字第60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及理由欄三所載「114年度交字第3992號裁定」,均應更正為「113年度交字第3992號裁定」。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法 官 李毓華法 官 蔡如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湘文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2C114%2C%E4%BA%A4%E6%8A%97%2C60%2C20260311%2C2